编按:2019年7月21日的元朗事件中,家在屯门的作者Galileo,与太太回家期间得悉有大批白衣人在元朗遇袭,当时身为公民记者的他到了现场,直播元朗站的情况,当看到《立场记者》何桂蓝遇袭,尝试上前阻止并以身体保护,结果他当晚成为受袭的伤者之一,身体及咀唇多处受伤。事件至今已经四年,22人被控暴动罪,当中14人是施袭的“白衣人”。Galileo每年坚持公开接受传媒的采访,目前到加拿大升学的他,写下了四年之间的想法与心路历程。 每次到示威现场,在“光时”口号盛行以前,最多人用的就是“7.21唔见人”,不少人的生命轨迹因那晚而发生改变,有人从示威现场的后方走到前线,或者认为矣后我城不可留人。那一夜元朗西铁站内的各种异象,经当时刚刚兴起的Telegram群组、网上直播、友侪间口传,成为之后一年多来反修例运动中,不少人心中最重要、却又有大量疑团未解的事件。 曾经有众多记者努力寻找背后的真相,负责制作调查报导的前《铿锵集》编导蔡玉玲于2020年被捕,并于翌年裁定虚假陈述罪成,引伸出查核车辆登记作新闻用途的法律争议,最终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,于刚过去的六月终获得胜讯。每次跟海外的记者提到“查册”曾经有罪,无不兴叹世道难为。 作为7.21元朗袭击事件那一夜的众多事主之一,我对整件事情感到无奈、无辜、无语。事件至今已经四年,监警会(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)早于2021已公布专题审视报告。当时我写了一篇专文整合报告内容、个人现场观察、事后翻查片段,作一个人的口述报告,但后来因《立场新闻》停运,整份内容消失。 到了加拿大进修后,近来我着力于有关记忆保存、转译与传承的研究,再从接触海外离散港人的社群里面理解到,作为当时的亲历者,原来自己对于事件的体会,确然跟众人的愤懑之感有着很大的出入,或者可以说,处于一个极度理性的状态。 公开实践记忆 7.21事件,打破了屯门、元朗、天水围等新界西北居民对于一直存在的“乡事派”与黑社会的理解。在这之前,本来各有各自的生活,无甚交集,在那晚之后,突然打破常规,人们才要直面“乡黑”(新界乡事派的黑势力)的存在。就跟那年六月开始的一串活动一样,对于香港,真的要重新认识。 但这种认识是从何而来?这些记忆是如何传递至接收者,即那些参与或同情运动的人身上?不用多言,讯息的传递必然是经朋友的口传、传媒报导、自行寻找资料去理解,当中必然存在一定的距离,但在2019年的反修例运动中,由于参与人数众多,香港人身边必然有亲友会有所经历。 那年七一,在立法会议事厅除下口罩,呼吁香港人包围立法会,疾呼“我哋嘅公民社会就会一沉百踩(我们的公民社会将会一沉百踩)”的流亡港人梁继平曾经说过,“真正连结香港人的,在语言、价值之外,是痛苦。” 然而,我却一直囿于成见,难以理解这种痛苦。之于我自己,身体上面承受的伤害未有严重影响行动,反而是在721之后,每星期出外采访的带来的损耗更大。后来我去接受心理辅导,对方跟我说,在事情发生的当下,我或是完全进入了工作模式,故立刻的反应只剩要记下一切袭击的细节,以供报导之用。 作为公民记者的身分,在2014年经历过雨伞运动之后,已经知道一旦参与运动,对于报导必然有所影响,亦会招来公权力的打压。在2019年,一如香港记者协会主席陈朗升所言,我们连那首被广泛传颂的抗争歌曲,其实都不太会唱。 离开香港之后 离开香港之后,我尝试参与及报导海外港人的活动,见到一些运动其间未曾回港的人,一提起事件即咬牙切齿,怨愤无比,甚或在网上透露在午夜梦回之时会失声痛哭。我尝试去理解这样的情绪,却无法理解那些暴力画面对他们的深刻印记。 那是一种痛苦的连结,但明明身体受到伤害的,是我、何桂蓝、以及其他人。我掌握不到示威者、抗争者、同情者,甚至枕边人的情绪。 那么我能做的,就只有公开地承认自己的经历,被内化成为运动动员的核心。纵然每次提起都感到相当尴尬,一如何桂蓝不想自己的身分只有众人投射的“立场姐姐”,意欲将运动放回每个没有面目、去中心化的示威者身上,由他们去发掘自己的能动性(Agency)。 纵然我在当时的身分,只是一个将电话紧握在手中,实践公民记者的功能,尝试忠实记录现场发生的画面,直至被袭一刻成为事件一部分,却形成了漩涡,卷起万尺风波。纵然我只是伤者之一,我选择即时公开伤势,但有好些伤者因着不同的身心伤害,也因惧怕公开身分会被追究暴动罪,故决定将创伤深埋心底,难以直接反驳好些意图扭曲事件的人。明明知道叶佐文法官在首宗白衣人暴动案判辞已明言,在场者为无辜受害被殴打的市民,但仍然有人将当天发生的事情演绎成互相打斗,或“黑衣人不敌白衣人”。 但海外港人要怎样实践记忆呢?是透过回想记忆,不断举办展览去提醒“有发生过”?就像歌词里面说的,“沿着你背影 逐场梦搜画 尽情让空想 进化”。某程度上,这或许是逃避去参与建构亲身经验(living/lived experience)的方法:因为无法承认自己不能处理“留港无法行动”的情绪,从而转化成在海外行动,但同时间,有些人或会有意无意地,将留下来的人视作异类、甚至异物,批评他们留在香港无所作为。 甚至去到一个诡异的地步,即使在海外的人着有强大的能动性,能够不断举办游行及抗争,但却无法直视留在香港的人所经历的挣扎与尝试。最极端者,甚至会批评留港者是愚蠢的,网上论坛连登甚至发展了一个新的词汇:“留港撚”。 在这个视角下,纵然在海外的人一直称自己记挂墙内的朋友,但他们缺失的,是一个与自己构成连结的方式:他们无法直面,原来自己某程度上是无力的,生活仍然是要过的;而过生活,或多或少会削减自己与香港的连结,增加与海外土壤的扣连。墙内的朋友基于沟通的难处,ta们的声音、意见、理念很大机会只能单向地被墙外人解读,难以即时反驳或讨论。 时空的差距慢慢形成了一种奇异的距离:墙外的人将记忆诠释的权力夺走,墙内者被贬成史碧瓦克(Gayatri Chakravorty Spivak)笔下那个难以言说自己、失去主体性的属下阶层(subalternate),也许这即是所谓的“社会性死亡”。皆因其存在面向被异化(alineated),亦被强加成一个无法自主离开香港的人,变成一种被凝视的他者。不断强调自己记得,同时又异化仍然留守香港的人,往往只是重复地强调仇恨,却是无法更进一步走下去,建构一个成熟的离散群体(diasporic community)。 创造新的记忆 我总是想以消降仇恨的方式去处理721的事件。 或许这种心态不会被人理解,但我必需要说:我毫不认同以暴动罪去处罚白衣人。必须理解的是,殖民地法律过于强调罪与罚、以及秩序,与原本的普通法有一缺失:习惯法的积累,源于《大宪章》限制管治者权力,透过层层监察,再由案例去改良、反映问题,然而,改良式的法治与管治,在殖民地设计下,是没有保障的。 首两宗“721案”即使已经判完,然而不过就是法官根据呈堂资料去判断情况,按法律作决断,但不大机会像美国大法官,或是英国枢密院/最高法院那样,为一个社会问题作出定论。就算案件已经判完了,我敢说只是一种复仇/报仇。你痛快有人定罪了,但那种在《公安条例》下对于暴动罪的定义:三人以上、参与非法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,即属暴动。这样的定义合法、合宪吗?这个判决,不会为社会带来太多公义,甚至如吴霭仪大律师借美国退休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·肯尼迪(Anthony Kennedy)所言:“如果大律师公会和社会对过于狭窄的司法宪章漠不关心,便会存在着风险,令人认为司法机构实际上可能正在执行一个剥夺人身自由的计划”。 我们现在面对的是,即使现场市民被打、被迫自卫而扔水樽,法理上此举应为被殴打者的自卫行为,然而却同样被告暴动罪。存在于现场的人,因为身穿黑衣、戴有头盔,故同被控暴动。甚或,当中有人的角色仅为“鼓励者”(Instigator Role),因在入闸机前咒骂,就暴动罪成。 如此,不正是把已被挑战中的共同犯罪原则(Joint Enterprise Doctrine)再拉阔,延伸至煽动即为暴动元素,不就会令原本被排除在外的旁观者,因呼喊支持示威、甚或提供后援,都有机会成为暴动罪的被告? 这套规训是有问题的,我们需要去反对殖民地时期留下来的《公安条例》,不正是因为法例太易入罪?以及法院引用英国老旧及明显缺陷(significantly flawed)案例,即Caird 案及Blackshaw案,达至极严判刑?由杨嘉伦案、到莫嘉涛案、卢健民案(2016年旺角暴动案),再到汤伟雄案(2019年7.28上环暴动案)判决后,下级法院对上述判词的演绎日益扩阔,由身上带有武器或汽油弹、到身上有全副防护装备、再到带有头盔口罩,推进至跟前线示威者穿同样颜色的衣着,近期甚至演变至当警察已警告离开、但仍然留在现场的人,全都都会被指为参与暴动。 “废除公安恶法”这个横跨数十年、几代抗争者的口号,却在社会严重分裂时轻易动用,把人入罪,这当然不是真正的公义,不过是为求方便处理异己的手段,在极为表面的程序和法律公义之下,与2019年香港人所追求的“撤回暴动定性”,正好是相反的。 如果说要去创造新的记忆,香港人必须理解,到底是怎样的历史交错,才会叠加至今日香港的局面。从历史中学习,思索怎样达至应有的“罪与罚”,揪出整个元朗事件背后的脉络,才得以超脱长久以来以怨恨导向的同仇敌慨、转向勇武的局面。 后记 我也不想经常提及蓝(何桂蓝),实在不是很熟。来回的信件交汇中,她给予我莫大反思去处理文字、影像、媒介的方法。投身新闻摄影是误打误撞,实际上可能是太懒的缘故,不想处理语言至文字的转译,以为新闻摄影是在按下快门、记录的那一刻就完成。 近来,我获得新闻摄影导师的指导,尝试做长期的图片故事,他一直嘱我:既然你是因为疲于追逐突发新闻,那么你的拍摄就不应以最容易的方法、不断重覆自己来“交货”,而是要去突破规限,创造新的视角。香港人亦然,共勉。 (歪脑的专栏、评论和分析文章均属文章作者观点,不代表本网立场。)